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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企业发展进程的助推剂,在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等诸多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数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了我国人民的眼界,生硬直白的传统广告逐渐脱离了大众审美,无法满足观众的需求。由此,传统广告的不被接受,广告宣传的低效率到达对企业商品或者是服务的营销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再加上媒介载体的不断更新,传统的广告形式已经不再适用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这些问题的亟待解决催生出了一种崭新的广告模式,即植入式广告。它所具有的隐蔽性、渗透性的独特性特点,将广告信息与媒介内容完美的融为一体,并传达给观众,大大的提高了宣传效率,这正是广告主所喜爱的。因此,植入式广告很快的成为了广大广告主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心头好”。但是这一特征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果,其隐蔽性强的特点,相应的也就导致了广告的可识别性差的结果,这不仅会增加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风险,还可能会导致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等主体基于优良植入效果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滥用植入,违法植入,破坏媒介内容的艺术性与完整性,影响广告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面临着缺乏认定标准、法律规定模糊、监管机制缺位、信息披露不足、对限制性规范的规避、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本文在分析各国现有的对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范基础上,综合合理标准、意图标准以及受众普遍认定标准,来对植入式广告认定标准进行制定;兼顾消费者和广告主的合理合法利益,通过保证披露的显著性、注重披露时间与披露方式、信息公示的方式完善植入式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使植入式广告具有更高的可识别性;建立植入式广告代理制度来弥补广告代理制度的不健全,解决责任认定困难;通过对植入式广告的内容、载体以及受众的限制,实现对植入式广告的类型化管理;最后,通过建立行政部门联合审查、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畅通社会公众舆论渠道的方式,健全植入式广告的监管体系,实现对其的多元化监管。通过以上方式来实现对植入式广告的有效法律规制,促使植入式广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在法制轨道内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