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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一直都是个重要的社会组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一直都处在一个核心位置,它不仅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更是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传统的中国社会将国家作为家庭的扩大化,将作为伦理规范的“礼”延伸到国家治理中形成家国同构的政治格局。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进入近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重要变革,宪法作为根本法如何处理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整体的价值取向。近代宪法并没有过多的处理“家”或者说将“家”放在了一个消极地位去处理,之所以如此和当时社会的思想变化有着密切联系。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传入激发了个人观念,认为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伦理制约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而西方之所以强大在于它对人性的解放,所以他们将个人主义作为旗帜在解放思想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家庭进行批判,将两者放在完全的对立面上,倡导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将个人作为面对国家的独立主体,所以宪法中只见个人不见家。除此之外,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入早期共产党人立足国情形成了革命法制观,革命法制观指导下的共产党人一方面要推到三座大山对旧道德旧伦理进行销毁,另一方面希望重新建构符合广大民众利益服务革命任务的新法律。所以早期的共产党人在宪法文件中提出解放妇女和婚姻自由,对家庭采取消极态度希望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建立新的法律、新的社会秩序。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对传统家庭采取消极态度,将家庭和个人对立,而革命法制观对这样的价值取向进行巩固加深,共同造成了家在宪法中消失了。但观察个人主义文化浓厚的美国宪法,虽然美国宪法最初并没有任何有关家的规范叙述,但20世纪之后随着越来越多的新的家庭问题的出现,美国宪法也通判例的形式介入家庭问题,这说明个人主义文化并不是完全排斥家庭问题。本文通过对比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对家庭问题的态度转变,从个人主义思想和革命法制观两方面入手分析家庭在近代中国宪法中消失的原因。同时借鉴西方宪法对于家庭问题的态度转变思考在当下的环境下,需要重新理清个人价值、自由和家庭之间的关系,从中国实际出发思考现行宪法应对家庭问题予以新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