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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裁决制度在统一欧盟域内法律适用和解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促进欧盟与成员国法律发展方面以及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先予裁决制度在体系结构以及内容上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先予裁决制度不仅能够在欧盟域内较好的统一法律的适用,其也可以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借鉴,以达致统一域内法律适用的目的。先予裁决制度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结果,也是欧盟存续、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不同法律传统之间国家的契约化联合势必会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形,在实际的区域交往中,成员国也会对签订条约的效力存有疑惑,通过大量法律条约而成立的欧盟也无法摆脱此类现实的窠臼。因此,为了明确欧盟法律条约在域内的效力以及统一欧盟域内法律的适用,欧盟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创设出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先予裁决制度。欧盟成员国可以就本国受理案件中所涉及的欧盟法律条约的效力以及适用向欧洲法院提出先予裁决申请,欧洲法院通过作出先予裁决的形式对成员国提请的法律条约的效力进行确定,同时对法律条约的适用进行统一。申言之,以欧盟条约为肌骨的先予裁决制度是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欧洲法院作出的先予裁决裁判具有明显的确定力和既判力。同其它司法制度一样,欧盟先予裁决制度本身也存在完善的体系和运作方式。先予裁决制度规定了提起的主体和针对的对象、提起主体的权限范围、提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也明确了先予裁决的受理法院和受理条件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先予裁决提起的主体超越了欧盟成员国一般意义上主权国家的界限——凡是在成员国内具有终局性职能的司法机构均可以针对正在审理案件涉及的欧盟法律条约的效力向欧洲法院提出先予裁决申请。与此同时,先予裁决制度还对欧洲法院先予裁决作出的情形和内容进行了规范,也规定了欧洲法院对欧盟基础法律和派生法以及对成员国之间所缔结协议作出先予裁决裁判的类型与方式。欧洲法院的先予裁决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但由于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独特的联合方式,欧盟成员国对先予裁决直接效力的接受较为迅速,对先予裁决优先效力的接受则相对缓慢。先予裁决制度统一了欧盟域内法律适用和解释,但是由于先予裁决案件数量过多等原因,先予裁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欧洲法院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盟成员国法院的独立地位。因此,先予裁决制度的未来发展应该在优化相关条约的基础上,完善先予裁决的提起、作出等内容,并努力降低先予裁决程序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先予裁决制度虽然是欧盟独特的司法创制,但我国立法领域、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中也存在先予裁决的相关因素。具体而言,我国香港地区的司法制度中深藏着先予裁决的核心意涵;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以及对法律适用的裁决也具有先予裁决的特征;国务院对部门规章、地方法律如何适用的裁决也具有先予裁决的关键内涵。除此以外,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以及案件请示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体现着先予裁决的本质特征,但是通过对上述制度的合理辨析可以发现,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存在着先予裁决的部分因素,但是其并不是先予裁决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直接表征,而案件请示制度则直接体现着先予裁决的核心意旨。仅仅对欧盟先予裁决制度进行理论化考察不仅无法准确把握先予裁决的本质与核心精神,同时也极大地矮化了先予裁决制度在欧盟具体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我国与欧盟在法律适用统一上均有巨大的现实需求,虽然中国与欧盟域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欧盟成员国均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主权国家,但是对欧盟先予裁决制度进行本土化借鉴并不属于二律背反的范畴。反之,我国应该在学习与扬弃先予裁决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并保证法院的审判独立。只有在最大限度上统一我国的法律适用、妥善解决我国在法治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法律冲突,才能在根本上和实际上达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