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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呈日趋上升的势头。然而,新保险法对于如何认定及处理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仍较为笼统,致使司法实践中其认定标准的混乱无序,影响了法制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也使善意订约方的利益受损。为此,本文就认定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进行概括,进而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特殊性论述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以期望对未来司法解释规则细化的出台有所益处。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而且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亦具有损害补偿性质。除一般合同无效的原因之外,人身保险合同因其“保险”和“人身”的特殊性质在无效问题上也应有其特殊规则。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基本概念和原因,并重点阐述了保险费和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二章依据保险法上规定的原因分情形对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进行类型化研究,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认定标准。第三章结合民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重点区别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在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下的不同情形,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机会损失范围。文章的结语部分则抽象概括了合同无效认定和处理的一般标准,以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和司法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