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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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指负有死亡赔偿义务的人因为自身或其法定相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死亡时,应对死者相关人承担起相关人利益由此遭受的损失。死亡赔偿金是尤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宗旨在于保护逝者近亲属之利益在遭受侵犯后得到救济。我国国内现行立法对死亡赔偿金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该制度的规定有以下不足之处:性质界定不清楚、赔偿范围限定不明确、请求权主体的范围不详,赔偿的计算标准模糊。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司法赔偿工作的难度,容易引发社会争论。通过考察国外对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规定,德国和意大利在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法官都从死者本身情况出发,尽量对一个家庭的利益进行修复,以期待还原成逝者生命还在延续时的生活状态。美国的立法则带有其民族特点,铿锵而有力,打造一个重金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应进行如下完善:死亡赔偿金应从精神和财产两个角度出发进行性质界定,赔偿范围也包含财产和精神损失赔偿两个方面。财产损失的计算分为两点:诸如丧葬费,医药费等可知明确开销的应以实际支出为限制;近亲属未来利益的丧失应该以20年的居住地人均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应定位10万元较为合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范围应限定在父母与子女之间,配偶之间。特殊情况下,同居者和民政局亦可被纳入近亲属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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