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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制度由来已久,在现代世界的法律体系中亦占有一席之地。究其原因,是因为其能够促进物尽其用,且权衡利弊,赋予法律关系中应当“受照顾方”特殊权利,维持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其继承了优先权的重要作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以及维持社会的稳定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即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欲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若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此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极大变化,导致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审判出现偏差,有时形同虚设,完全没有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或是保护力度很弱,有时又过于强调承租人的权益,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本文试图通过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性质、价值的介绍,并对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使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时俱进,更好的贴近我国社会,更好的在实践中发挥其重要作用,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本问题,通过介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性质、成立要件及效力问题,以图了解该权利。第二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需要存在的理由,通过历史角度分析、其价值、对否定其存在观点的驳斥等,论证该权利符合并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继续存在。第三部分是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我国司法现状的肯定以及提出的进一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