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一种,食品安全的规制效果体现在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形成、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职能到监管行为的调整与矫正的所有环节及其内在机制中。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配置在横向上主要以“多头分段监管”模式分散在多个不同的监管主体间,纵向上的规制权力基于“国家监察、地方规制”的基本原则掌握在了地方政府手中,地方各级卫生、农业、食药监、环保等部门在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的同时接受来自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此规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监管主体不过是社会公众的权力代理人,其与作为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