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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经济发展要经历三个阶段,从劳动、资源经济,最终达到智力经济。我国曾经长期处于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阶段,依靠自然资源来推动经济的增长。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天然林作为自然资源就曾遭受过不合理的采伐。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全国已采伐的天然林面积约110亿立方米,导致我国天然林资源面临着急剧消减的危机。长期以来,对天然林资源的采伐与不合理开发,使天然林资源质量急剧下降,我国环境状况也因此恶化并变得脆弱。天然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主体,其在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时代,我国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天然林资源在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应当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作为建设生态文明中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急需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但我国目前缺乏一部专门性的天然林保护法。现行《森林法》中仅有一条是关于天然林保护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天然林相关立法,多表现为国家林草部门早期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方制定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这些法规、规章基本覆盖了天然林保护的各个方面,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完成天然林保护工程预期目标,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与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天然林保护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如存在保护范围不能涵盖全国的天然林,立法内容与其上位法不相一致,地方性立法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各地方性立法之间的不一致以及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同时,我国天然林资源现状以及因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要求我国通过立法将所有的天然林都保护起来。推动天然林保护立法,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天然林保护立法,在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也得到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致认同。考虑到天然林资源在森林资源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依据《森林法》,制定《天然林保护条例》更为科学、合理,同时也可以起到弥补当前《森林法》不足的作用,从而构建一套专属于天然林保护的制度。就天然林保护立法而言,其立法宗旨应当弥补森林法的不足,即天然林保护立法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之立法宗旨,才能达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下,天然林保护还应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主管者负责,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恢复为辅的原则。关于天然林保护立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应当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第二,明确各级政府在天然林调查与规划中的职责权限;第三,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天然林修复力度;第四,建立天然林资源合理利用制度;第五,加强天然林保护的资金支持;第六,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监督、考核以及责任追究。森林与人类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人类的发展过程也是人类认识森林、利用和保护森林的过程。保护天然林是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国家的重要基础,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将部分天然林保护起来,到争取将所有天然林保护起来,天然林保护措施越来越有广度和深度。但不论是天保工程还是一些政策,其规划期限与恢复天然林资源所需要的时间都相差甚远。而且,我国现阶段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必须保护天然林。因此,必须加快天然林保护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