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

来源 :东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yuanj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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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保证权力不会被滥用,行政问责制度作为权力制约的一种途径,在实现权力有效有序的运行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谓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种,是指行政问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级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他们对其不法不当行为承担否定性评价,以及对其行为进行负责的制度体系。行政问责制作为责任政府、民主科学行政的内在属性,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人民满意政府的迫切需要,也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理论。
  我国自2002年香港特区政府通过了官员问责法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政问责的政策法规,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问责制度设计的目的、保障机制的认识不足,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问责主体单一、问责范围狭窄、缺乏统一问责规则等。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探索权力制约、政府行为约束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政问责体系。在权力制约理论、责任政府理论的指导下,以不同的问责主体为基础,美国建立了以议会、司法机关、行政系统自身、选民等多主体的问责体制,法国建立了以议会、司法机关、行政系统自身、公务员为主体的问责体制,日本则建立了以议会、司法机关、公务员为主体的问责体制。这些问责体制共同体现了问责主体的多元化,行政系统内部与行政系统外部的问责相结合,同时在问责范围、规则体系也呈现了自身的特点,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党执政理念的变化、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公民问责意识的增强、行政问责文化的建立,党和政府对行政问责制有了深入的认识,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体系过程中,我们要适时实现问责目的的转变,在建立问责文化,培养问责意识的同时在问责规则设计上关于问责的阶段、主体等方面加以重视,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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