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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指出“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2013年,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充分落实我国现行的有关鼓励、支持、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税收优惠这一财政手段成为促进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第一部分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其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了界定并对其税收优惠的功能和方式予以介绍。本部分考察了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特点,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概念界定为由国家或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举办者(股东)为目的满足老年人居住、生活照料等需求的专门机构。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界定为国家基于促进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减免特定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部分对给予营利性养老机构以税收优惠支持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进行了介绍。理论依据是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的设立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且符合比例原则。税收优惠的经济功能考量以及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也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提供了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则是因为目前生活中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举步维艰确实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确保和促进其发展。第三部分梳理了现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措施并对其优点与缺点进行了评析。优点包括有利于激发营利性养老机构市场活力和提高民间资本流向该类机构及其市场的积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文件层级过低、缺乏系统性、文件内容缺乏实际操作性、缺乏针对性、缺乏对不同税收优惠工具的组合使用。第四部分对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四个国家的优良经验进行考察和总结。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四个国家内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及与其有关的税收优惠措施的考察,提出发展营利性养老机构是解决对养老机构服务的巨大需求的必要手段,并应确定营利性为主、非营利性为辅、公办兜底三种性质的养老机构的结构布局,采用税收优惠措施以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时应当时刻注意营利与非营利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并重并且应当多样化的优惠方式。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当通过政策法律化提高税收优惠立法层级,明确立法的目的导向即确立营利性机构为主、非营利性机构为辅、公办机构兜底保障的结构布局。其次,增强立法用语的规范性,提高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再次,确立符合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运营等特征的优惠措施即提高优惠措施的针对性:针对融资难的问题,对该类机构的投资者适用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对该类机构的未分配利润适用纳税抵扣措施,对于该类机构的捐赠者适用纳税扣除的优惠措施,对该类机构的所得适用税额减免措施;针对设立成本高的问题,对该类机构使用的土地、耕地等资源实行前三到五年免税的优惠措施,对该类机构使用的房产应当免于征收房产税,对于该类机构的设备购置方面适用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养老服务人才紧缺的问题,对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适用所得税优惠措施,对养老机构举办的机构服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税额扣除的比例;针对控制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的问题,对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然后通过对税收优惠中各类具体措施特征的考察与应用、各类具体措施的组合、税收优惠与其他各类财政措施的结合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最大效能。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的税收优惠的进入和退出措施,防止优惠过剩情况的出现。最后还需完善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关税收征管措施,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充分维护该类机构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