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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我国正式生效,该条例中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及司法强制征收程序对我国的征收补偿工作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土地征收是目前我国政府在进行行政行为时最为普遍的情况之一,但是采用“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理由而进行征收的行政机关占据了绝大部分,而“公共利益”也是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侵蚀的最重要、最正当的理由,所以急需构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审查程序。除去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研究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及认定程序似乎更能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通过重点讨论我国的公共利益认定中的困境,从宪法学保障人权和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层面进行探讨,从行政法学保障合理行政、合法行政与行政救济三个方面来剖析了构建土地中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程序的必要性,并分析了构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的现实依据和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存在的问题。另外,通过研究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审查主体和认定程序等等,分析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以及还能够在公共利益审查方面予以借鉴的经验。最后,探讨我国到底由哪个机构进行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审查最为适合,提出行政机关和法院进行双重审查的模式,并分析我国的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证据规则、决定程序、监督程序和违宪审查制度,在最后一部分深入讨论了这几种程序在我国的构建的可行性与具体操作模式,力求提出的建议具有可行性,为我国的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的改善作出一点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