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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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害人实施犯罪的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是,我国刑法对此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现行法律规定中,一般是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但在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影响比一般的法定量刑情节所起的作用还要大。鉴于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本文意图将犯罪被害人学与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相结合,通过七部分就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进行论述。 前两部份是关于被害人,被害人过错的有关理论。由于被害人及被害人过错在诸如:犯罪学、被害人学、刑法学等多种学科中使用,对被害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有不同的理解。在刑法中研究被害人及被害人过错是为了考察被害人过错在犯罪实施中的作用,以决定其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基于这一目的,我将被害人定义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而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刑事自然人或单位。被害人过错是:诱使或促使犯罪人实施加害于已的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的被害人过失或错误,并且被害人与加害人没有意思联络。 为了更好的体现被害人过错在犯罪中的作用,将被害人过错或被害人进行分类是个很好的方法。基于被害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将被害人过错分为诱因性过错和防御性过错。诱因性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当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这种过错形式的显著特征在于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之间有条件关系,也即没有被害人过错的存在就不会发生该特定犯罪。防御性过错是指:在特定的情境下,被害人存在的与防止自身被害这一目的相悖的、不当行为的心理状态。防御性过错的显著特征在于:被害人没有尽到一个善良人的注意,从而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过错并不是刑法中所讲的故意过失意义上的那种过错,而是一种以社会相当性为标准的具有伦理意义上的违反,当被害人实施了依社会传承下来文化伦理规范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其就被认为存在过错。 在第三部分中讨论了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作用的因素。被害人过错主要是通过对加害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的责任分担,体现被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来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第四章为现行立法中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影响的规定。包括国内外的立法规定,也简单评论了立法的不足之处。 第五、六部分是被害人对加害人责任发生作用的机制,也是本文的重点。当加害人为故意犯罪时,被害人通过对客观危害结果的责任分担,来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诱因性过错中被害人过错不仅对加害行为有原因性作用,而且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可能使一个本无犯意的加害人实施了犯罪,也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是被害人制造了一个犯罪人。在防御性过错中,被害人的过错为犯罪的危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便利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引诱或放任犯罪的发生,当然对结果也有一定的原因力。被害人无论是存在诱因性过错还是防御性过错,都只能体现加害人主观恶性较小,原因在于加害人一般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而不是预谋犯罪,且犯罪的意志不是特别坚定。同样的原因被害人过错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加害人再犯可能性较低。尤其是在诱因性过错中,如果不存在被害人的特定过错,根本就不会发生该特定犯罪,在这种犯罪中,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必然较低。过失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一般表现为诱因性过错。过失犯罪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时,才能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结果的发生责任就是判断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事故责任的大小同样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将事故责任的危害结果分配到加害人与被害人身上,如果被害人分配的危害结果达到刑法规定的结果时,就应该定罪量刑,否则即无罪。 最后一章是本文的建议。文章认为应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在故意犯罪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过失犯罪中,当被害人过错在事故责任中起主要作用时,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当被害人过错在事故责任中起同等作用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被害人在事故责任中起较小作用时,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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