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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祥”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夫妻之间是否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与违背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问题,说法不一。本文通过对该案件存在的几大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引出对不作为犯罪的讨论。本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件发生过程及审判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案件焦点进行简单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第四部分是通过对案件及案件中争议问题的研究,得出的对不作为犯罪的完善建议。首先,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比较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对作为义务的来源相对薄弱。本文通过对作为义务的概念及其来源进行探讨,并从中得出赞同“四来源说”的观点,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并对此四个来源及其中的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其次,对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若存在这种义务时,违背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以及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通过对我国《婚姻法》进行研究,发现其中仅仅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那么,能否依据夫妻关系认定宋福祥具有救助李霞的义务呢?如果不能,宋福祥是否具有救助李霞的义务呢?其义务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述。再次,本文对法院判处宋福祥故意杀人罪认定的其主观心态上是否具有故意,这一争议问题进行了论述。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宋福祥在与其妻子发生第二次争吵后,见其妻子准备绳子和凳子,自己回到房间,等到听见凳子倒地的声响的时候才起身,见妻子已经吊在窗户上后,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离开家去往几里地外的父母家。通过对案件的发展过程的分析,得出宋福祥是否具有故意杀害其妻子的主观心态。最后,通过对国外有关不作为立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在对不作为犯罪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定上存在的空白,提出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以避免今后对判决处罚违法的不救助行为存在争议。最后对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提高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