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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对其余债进行豁免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内地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由来已久,但现行破产法仍将个人排除在破产主体范围外。在市场经济及信用制度不断发展的当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成为一种可能,同时也能为实践中的“执行难”等问题提供新的解决路径。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不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本文选取了具备相对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香港地区作为借鉴,梳理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历程和实施现状,介绍其主要内容并从中分析香港个人破产制度能带给我们的启示:设置官方破产管理机构以保障破产程序实行;通过失权制度给予破产人限制;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确保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人生存权利;通过复权及破产免责制度给予破产人重生的可能。同时基于我国内地和香港不同的法律、经济背景,分析上述机构和制度在内地适用时可以借鉴的部分和无法适应内地实际情况的部分。在了解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后,鉴于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现状,本文探讨了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其既符合我国内地经济发展需求,又能弥补内地现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替代措施的不足;可行性在于内地现有的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提供环境支撑,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等现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基础。基于上述原因,在结合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启示及内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本文对内地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作出了简要设想:要设置具备灵活性和复合性职权的多层级官方破产管理机构,保障破产程序的实施;更要基于内地实际情况,做好个人破产中主要制度的设计,包括个人破产的主体制度、失权制度中的失权方式及内容、自由财产制度中的财产范围、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免责方式及范围和复权制度中的复权方式及条件,还要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良好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也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