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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其存在和发展严重影响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一直高度重视,坚持“打早打小”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而反黑立法上却没有作相应大的更改,造成在打击涉黑犯罪的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些实际困难。本文通过阐述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纵向介绍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性及发展趋势,横向比较分析域外有组织犯罪及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由此得出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规定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我国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法律的几点建议。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可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概述。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谈起,根据国内目前涉黑犯罪的现状,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实务采纳的是我国现阶段没有国际社会上通称的黑社会组织,只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包庇纵容、入境发展四类。并对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沿革、相关特性及趋势进行了概要说明。第二部分为域外有组织犯罪立法概况及分析。主要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地区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进行介绍,并分别指出其立法上值得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为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规定的现状及分析。分别对我国97刑法典、司法解释及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指出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法律完善建议。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分别提出了“明确概念界定”、“调整刑罚处罚”、“提高法定量刑”、“增设缓刑、减刑及假释规定”以及“规定秘密侦查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等刑事法律完善建议,以实现严密法网、便利追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