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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作为我国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学校发展迅速,其开办数量持续增长。随着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得到立法确认。尤其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其资金参与市场程度较高,收费标准受市场调节,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办学质量薄弱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面对退出市场的可能性。一个高效、秩序的退出机制能够强有力的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基本法律规范,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提供了可参照指引。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规范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程序的适用,已经逐渐成为民办学校发展背后暗含的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民办学校的概念、作用和发展状况的描述,结合相关数据分析,引出民办学校的破产趋势。以营利性民办学校破产能力作为理论起点,对比《企业破产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差异性规定,对民办学校破产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程序性问题进行论述。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考察域外私立学校的相关立法,对保护我国民办学校破产退出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实体权利提出有效建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的落实,体现了民办教育产业化的改革,这同时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调控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办学校的退出方式产生影响。民办学校的破产退出以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为基础。破产能力的立法存在三种模式,分别为一般破产主义模式、商人破产主义模式和折中破产主义模式。目前大部分国家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承认一切社会主体(不限于商主体)的破产能力。而我国只规定了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对非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没有提及。结合《民法总则》对法人类型的重新构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具有破产能力,其涉及破产清算的内容应当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为适用基础。而营利性民办学校与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能对《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适用。但同时需要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民办学校清算的规定,对《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内容做变通性适用。基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属教育行业的公益性,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对民办学校三类破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以及利益实现进行分析。其中学生是学校破产退出过程中最为特殊的一类主体,学生的受教育权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一部分,更多是与社会公益性目标相关,结合域外相关司法实践,可以从行政权力的适当介入、提高民办学校自主性和健全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三个角度出发,对我国民办学校破产退出过程中学生权利的实现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