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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是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近些年出现的冤假错案大多与命案有关,这使得全社会对命案的办案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对提高命案办理质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提前介入侦查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探索总结出的一种提高刑事案件质量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将其科学的运用到命案中是防冤纠错、适应司法改革的良好举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检察机关对命案侦查的科学引导和全面监督,主要的任务是引导公安机关在命案侦查中收集证据及对侦查方向提供建议和意见,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文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的概念、理论渊源、法律规范及实践效果出发,回答了什么是提前介入命案侦查,为什么要介入命案侦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一步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反思和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检察机关为及时侦破命案,保证命案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活动,以出席命案现场勘查、参与讯问和案件讨论等方式,对命案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方向、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系列检察活动的总称,它的理论来源主要是权力制约及人权保障。司法实践中,命案的侦查存在诸多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首先能够帮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更好的侦破案件,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利于实现准确惩罚犯罪,充分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其次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实现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最后有利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命案侦查过程中充分发挥,让检察监督落到实处、不留死角。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尽管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且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在提高命案办理质量、办案效率及监督效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该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首先,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在法律制度层面存在规定不够完善、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其次,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过分强调配合,弱化制约关系,检察监督手段单一、效果不明显,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制度的落实和发展;最后,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在启动机制上还存在缺陷,检察机关自身能力、思想认识、落实措施等方面不能满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的需要。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制度层面的,有的则是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短板,为了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制度,首先应当在法律制度层面充分赋予检察机关相关权力,明确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在命案侦查中的协作关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具有完备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其次通过构建新型的检警关系以适应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的需要,突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侦查机关按照控诉及审判的标准收集证据,充分保障人权;再次,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的专业化水平,组建专门的介入团队,提高介入能力,积累相关经验;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完善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的实现措施,明确介入命案侦查的任务,通过与侦查机关建立命案信息共享制度等方式完善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的启动机制,尤为重要的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介入程序,从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勘查,到证据收集、案情讨论等多个方面均要制定相关的流程和操作规范。检察机关介入命案侦查要有必要的限度,引导侦查而非领导侦查,不能代行侦查,以确保检察机关在介入命案侦查过程中的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