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诸多较为复杂的因素。本文对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危险废物”的界定、“排放、倾倒、处置”等行为方式的内容以及“严重后果”的内涵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科学界定。同时,本文通过对本罪客观方面的深入分析,发现了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中所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而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在责任归属等方面存在缺陷,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本罪的行为对象不应限于危险废物,对严重的噪声污染行为也应当包括在内;本罪的行为方式除了排放、倾倒、处置作为外,还应包括一些消极的不作为;同时,成立本罪无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对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环境造成了重大污染危险的行为也应当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