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是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最大实验室。继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后推出的排污权担保贷款制度,既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拓展,更是非典型担保和绿色金融制度的创新举措。实证考察发现,浙江等省业已出台排污权担保贷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福建等省也已广泛开展排污权担保贷款的金融业务试点,效果较为显著。但实践也暴露出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确保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规范化。于银行而言,这涉及到排污权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预期和风险控制;对排污权主体而言,这事关其合法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于政府而言,这涉及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从各地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试点可以约略看出,大都通过市场转让或政府回购方式实现债权。但是,市场转让或政府回购是否需要遵循一般规则或特殊规则?在市场转让或政府回购方式之外,是否存在其它实现方式的生成空间?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理论和实务做出回答。一言蔽之,我国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尚处于初步阶段,无论是在整体的实现方式体系上,抑或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尚存在着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规范化建构问题。文章以各地颁行的涉及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为研究对象,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实证考察方法和大数据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明确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在此基础上,一一指出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诸如市场转让、政府回购等在规范化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或改进策略。希望通过本文研究,建立健全排污权担保贷款制度,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绿色金融制度创新具体落地,实现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有机统一。为此,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研究。第一,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基础理论。在对排污权、排污权担保概念梳理的基础上分析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概念特征、价值功能。第二,政府回购方式的规范化分析。通过梳理政府回购方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析出政府回购方式在法律定性、制度依据、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实际接着提出具体的改进路径。第三,市场转让方式的规范化分析。在梳理各地市场转让方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转让主体范围、转让市场建设、转让平台建设等三个方面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第四,流质契约方式的规范化建构。首先从必要性及可行性作出论证,其次在流质契约具体规则设计方面,提出明确例外性规则和建构评估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