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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旅游方式,以其自由、灵活、探险等元素而深得旅游爱好者的喜爱,但正由于其具有的风险性,使得自助游“驴友”意外伤亡纠纷案件在国内不断发生。但是各级法院却对“驴友”——自助游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自助游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一,从而造成了类似案件往往得出大相径庭之判决结果。可见,不明确“驴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会使我国的自助游发展走向轻率化和盲目化,难以健康发展,“驴友”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本文力求通过对“驴友”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和事故发生后责任承担的明确,对自助游的合理发展起到些许作用。本文除了引言外,主要包括案情介绍、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研究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说明研究自助游意外事故法律责任的实践意义。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主要是介绍“中国驴友第一案”即“南宁七九案”的案情。包括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两级法院对本案所作的不一样的裁判结果。第二部分:案件争议焦点与分歧意见。包括对案件焦点的归纳,也就是“驴友”之间到底为何法律关系,以及国内学者对此存在的分歧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是合同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侵权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不存在法律关系。第三部分:研究结论。此部分为论文的核心,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对自助游的概念性质及“驴友”的含义进行了概述,对自助游的特点进行了全方面的介绍。2、论述说明组织者梁某与12名参与者之间并非以双方合意为前提的合同关系或者合伙关系。组织者梁某发帖召集自助游与参与者回帖参与活动均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各方都可以随时退出自助游活动,所以并非合同关系或合伙关系。3、论述说明组织者梁某与参与者之间为侵权关系。组织者梁某因为法律规定作为自助游活动的组织者而对活动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本案中梁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4、分析了12名参与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为彼此间没有合意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因为非活动的组织者而对其他人不负注意义务。5、组织者梁某具有自甘冒险这一抗辩事由。本案中梁某由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受害人骆某应该认识到自助游的风险,而仍然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并愿意承受发生风险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所以梁某可以此做抗辩事由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6、12名“驴友”不应该承担公平责任。11名参与者与受害人骆某无法律关系,之存在道德关系,不承担公平责任。组织者梁某由于适用过错责任,当然也不应该承担公平责任;如果梁某无过错,那么骆某的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梁某当然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