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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旨在保护人权的人格权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以精神权利价值为中心的人格救济措施也得以不断发展。与此相应,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当前,我国民事法律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己形成了具体的适用规则。但在刑事诉讼领域,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却因刑事法律的排斥而无法获得。根据现行立法,在不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够获得支持,而遭受巨大精神损害的强奸罪被害人却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规定和民事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的矛盾,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健全和司法的公正,不利于对强奸罪被害人人权的保护,也不符合当今世界人权保护的潮流。本文以强奸罪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为视角,分析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制度漏洞及成因,阐述确立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此项制度的可行性及相关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界定贞操权的概念,阐述强奸行为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其成因;第三部分:从协调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冲突,实现法律的正义原则,尊重强奸罪被害人的人格,促进我国法制的完善等角度分析确立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其可行性;第四部分:通过横向比较,研究域外关于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意在考察域外相关制度设计并借鉴;第五部分:对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置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刑法》中增设强奸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善强奸等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规定,包括诉讼当事人,救济途径,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四个方面;在民法中明确规定贞操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