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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统的判例法中形成了丰富且较为完整的合同解释规则,《统一商法典》通过一些相对宽松的规则取代了传统判例法中较为严格的规则,从而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融合而形成的具体解释规则。尽管《统一商法典》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范围有限,但是由于法官在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中也参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使得《统一商法典》体系下的规则具有比较广泛的适用性。在美国法中,合同解释尽管被认为是事实问题,但是法官在其中发挥着这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较为严格的意义上使用合同解释这一概念,仅指阐释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含义,明确地区分合同解释与合同推释。合同解释的规则与一般的缺省规则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合同定义为包含明示条款以及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默示的行业习惯、交易过程以及依履约过程所推定的条款。在当事人未进行另外约定的情形之下,口头证据规则决定着当事人合同的范围,从而决定合同的解释对象。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将使得合同订立当时以及之前的口头、书面的协商予以全部或者部分排除,其为实体法规则。口头证据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将协议视为其之间完整的、最终的表述。如果合同被认定完全完整,那么外部证据不得补充任何条款,即便不相抵触;如果合同被认定为部分完整,那么外部证据可以补充不相冲突的条款。口头证据规则在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有瑕疵、合同条款语义不清以及存在更正合同或者附属协议的情形下不能适用,关于此类情事的外部证据不得被排除。当事人则可以通过合并条款达到口头证据规则相同的目的,合并条款在存在效力瑕疵、更正合同、附属协议的情形下不得排除外部证据。同时,法官在审查合并条款时并不会当然赋予其以完全的效力。合同解释规则可以分为首要的解释规则和次要的合同解释规则。首要的解释规则适用之后合同仍存在疑义的应当适用次要的解释规则。首要的解释规则包括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文理解释规则及参考订约情势规则;次要的解释规则可以分为论理的解释规则、合同条款的效力位阶规则、合同列举用语的解释规则三大类,每个大类由更为具体的规则组成。《统一商法典》关于推定的默示条款与明示条款的解释有特殊的规定,但是法官的适用该规则时存在诸多的不一致之处。合同漏洞填补是法官直接适用合同法确定权利义务的过程,与合同解释有一定的联系。我国的合同解释规则应当借鉴美国法的合理之处,确立当事人的意思为合同解释的中心,正确确定合同解释的对象,合理运用具体的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