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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峻的人口老年化趋势席卷全球,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相继对本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革,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以“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生活正常化”为核心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思潮。1因此,与成年人监护制度配套的监护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2首次确立了适用于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但没有涉及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第33条3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扩大为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标志着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正式确立,但《民法总则》中与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相关的规定仍停留在事后监督阶段,未形成系统的意定监护监督体系,在实践中无法达到监督的效果。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者越来越多,实务中老年群体对于意定监护监督的需求日益迫切。笔者从三个意定监护公证案例出发,提出了当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问题。接下来介绍了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概念、分类以及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认为建立公力监督与私力监督的双轨制监督机制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但公证处、社区对担任监督主体的实践探索力不从心,私力监督人的监督也难普遍改善意定监护适用的困难。在此现状下,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具体构想:首先将民政部门作为意定监护监督的公力监督机构负责目前实践中由公证处负责的委托人、监护人、监督人资格审查、建立全国意定监护信息登记平台、意定监护启动审查、选任私力监督人、出具监护人资格证明等监督职责,同时允许并鼓励委托人设立意定监护时自选私力监督人;其次明确意定监护监督主体的权利和职责,通过完善具体的监督措施达到公力监督机构和私力监督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意定监护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预防和减少滥用监护权、消极监护案件的目的。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通过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施行后实务中发生的三个真实的意定监护公证案例阐述意定监护以及意定监护监督在实务中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实践探索过程,引出问题。第二部分,分析监护与监护监督的历史渊源和性质,介绍了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的概念界定和分类。笔者根据监督主体性质的不同将意定监护监督分为公力监督、私力监督和双轨制监督三类。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研究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一是监督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协议,实现意定监护委托人监护目的的现实需要;二是寻求私法自治与公权干预之平衡,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需要;三是弥补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失,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第四部分,分析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目前存在公证处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社区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以及委托人自选监督人的三种司法实践现状;通过对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评析,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公力监督机构和私力监督人相结合的双轨制意定监督模式符合我国国情,但还存在监督主体界定不清、监督主体职责不明、监督措施单一的不足。第五部分,是针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明确将民政部门作为公力监督机构和私力监督人共同作为意定监护监督的主体;二是建立意定监护监督主体的职权体系;三是通过建立信息登记制度、重大监护事项审查备案制度、定期提交履职报告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具体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