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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救济制度上的一项特有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是,随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以及人权入宪,该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主要表现为忽视了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的保护,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产生,诉前强制执行问题,以及与现行的执行制度存在矛盾。本文首先介绍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立法本意,并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等内容进行阐述。从起诉不停执行原则实施状况入手,阐述该原则在理论、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对该原则进行反思与变革。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中都对该原则作了规定。概括而言,主要分为两种,即以日本为代表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以德国为代表的起诉停止执行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注重行政效率,以维护行政权力、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起诉停止执行原则则把重心放在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陋。本文对德国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该原则的比较研究,总结出一国对这两大原则的选择其实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的,指出目前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而言,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反思旧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原因,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反思与变革。最后,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这两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对比衡量,对我国当时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以及对该原则在理论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即基于保障人权为出发点,我国应确立起诉停止执行原则,以体现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并对起诉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修正及其审查标准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