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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是当今世界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也是最古老的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之一。从地方自治的产生过程和地方自治的法律本质来看,地方自治缘于个体权利的行使,而不是人为的制度设计。地方自治权是在个体权利基础上延伸出来的集体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地方团体内的全体居民,而不是由居民通过选举产生的自治机关。它从某种程度上防止了国家统治对于自治团体的权利侵犯,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可以说,地方自治是国家统治的消毒剂。地方自治也是民主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的基石,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保护个体利益的最佳平台。由于世界各国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地方自治的具体制度也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但随着世界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不同类型的地方自治也正在逐渐走向融合,并还原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我国,地方自治虽然已有上百年的实践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作为地方自治之保障的民主和法治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