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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为切入点来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期厘清公司法人格否认分别在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中的适用范围以及当法人格否认制度与合同法、侵权法制度相竞合时的处理方式。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该制度的内涵、历史起源、价值等法理基础来为全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文章第二部分着重阐述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沿革,体现出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确立下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结合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沿革,将我国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对比,以方便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高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可操作性。文章第三部分分析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合同中的运用,主要论述了在欺诈、重大误解、空壳化、当事人须履行不作为义务这些适用情形时还是否有必要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合同纠纷,并在厘清法人格否认制度与合同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重叠问题。通过国外在合同关系中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均不提倡在合同中扩大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能在合同法制度下解决的问题尽量不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文章第四部分针对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重大侵权案件来探讨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这一范围的适用,本文通过研究劳动侵权、产品质量侵权、环境侵权和不当竞争侵权这四个会造成重大损害的侵权关系来得出法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在侵权关系中扩大适用范围的结论,并结合美、德、日三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来佐证笔者的观点。本文最后一部分针对上述论述提出了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解决实践中与其他制度竞合时重叠适用或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最高法院可实行案例指导并将有借鉴意义的案例和审判结果推广至全国基层法院,使得我国司法实践逐渐趋于统一;区分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扩大提起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的范围,将国家、消费者、劳动者等非自愿债权人涵盖其中;在审判实践中运用企业整体责任规则,在产品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中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强制母公司因子公司的不法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以更好保护非自愿债权人利益;最后,应在各个侵权法中加入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文,使该制度不仅局限于在《公司法》中的适用,还应扩展至《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当中,此举会更好地完善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凸显其在侵权关系中的必要性。然而,无论在何种范围内适用该制度,都必须明确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一种例外制度,并不能随意滥用,以免动摇公司有限责任,因此适用这一制度首先必须要严格满足前提要件,且在其他制度无法救济债权人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希望本文能为厘清、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提供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