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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数量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数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的交通事故频发,因酒后驾驶、飙车等造成的车毁人亡的惨案更是在周围不断上演。影响比较大的成都孙伟铭因醉酒无证驾驶造成的4死1伤交通事故案件、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造成5死4伤交通事故案件更是触动我们脆弱的神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要实现安全发展,保护道路上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为摆在国家和人民面前的重大课题。在这种背景之下,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本文分四部分对醉驾入刑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第一部分对醉酒驾驶犯罪进行了学理分析,概述了本罪的各构成要件,将醉酒驾驶犯罪的性质定位为抽象危险驾驶罪到阐述危险的作用进而论证了“危险”是如何证明的。同时详细了解该罪名的自身特点,区分了罪名的适用。并通过实地走访调研获取的醉驾数据进行统计,总结了醉酒驾驶犯罪的特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和台湾、日本相关罪名的异同。从台湾、日本地区的不能安全驾驶罪出发,介绍了不能安全驾驶罪及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的概况及演变,在此基础上比较了内地醉酒驾驶犯罪和两罪的异同,对内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是文章重点要阐述的部分,通过比较、走访实际打处案例,分三部分即立法、执法、司法方面总结了醉驾入刑后面临的难题,例如行为人拒绝酒精检测责任规定不明、认定醉驾的证据唯一、强制措施运用困难等问题。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看法,例如针对犯罪主体问题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时可运用总则对从犯的规定进行解决,在合理认定醉驾时可才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统一的原则,并且允许利用证据排除行为的违法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