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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因设立简便、运营灵活等特点而被广泛采用。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资合与人合相并存的属性。我国当前立法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行为,并对该制度作了相应法律规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转而言,这种转让行为除了要维持其资本性以达到股东对利益的期待,更要满足其人合属性来维持其公司的基本运转。我国2014年3月生效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相关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制,2017年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进一步弥补完善,但依然存在一定立法瑕疵。全文以比较分析法作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为主线,对比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现状,从立法和实践这两个层面剖析我国当前股权转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一些浅见。经与其他国家与地区关于该制度的考察,包括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股权流转机制比对,即以美、英为典型的约定形式的股份转让立法类型、以日本为代表的内部流转约定限制,外部流转法定约束的立法类型、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典型的内、外部转让均严格法定的立法类型,研究发现,尽管各个国家地区立法选择各有不同,但其利益导向却归于一致,即尽量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协调多方利益关系。针对各国立法中的共通之处,十分值得我国借鉴参考。由此归纳出我国当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立法缺陷,从内部转让、外部转让、瑕疵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形四个角度出发,具体论证我国该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缺乏细化的内部转让制度、因股份内部流转而引发的一人公司问题、外部转让中同意权制度的缺陷、股东强制购买制度和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规定不明晰、股权转让中的股权瑕疵情形、和涉及到股权的继承和强制执行的流转特殊情形的立法缺陷等。对此,结合实际国情,建议我国尽快完善股权转让制度,包括具体细化股权内部转让规则,在同等条件下引入财产因素与非财产因素角度、建构归一性股权转让制度、完善同意权,以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双重确定股份外部转让的同意权机制、强制购买义务和优先购买权制度,并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进行限制、明确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和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制度以及进一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制度和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