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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的减刑制度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中。内容包括减刑程序、减刑的适用范围、减刑的条件、减刑的间隔、减刑的幅度等等。但是,过于原则化的规定和没有实际操作细则,使得刑罚执行部门在实践中各用其法,设立减刑比例,罪犯考核不一、减刑条件不一,使减刑成了轮流坐庄,可减可不减的罪犯滥竽充数,挫伤罪犯改造积极性,减刑的激励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给监管安全也造成了一定隐患,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赔偿减刑”、“交罚金减刑”也成为减刑方式呈现了出来,在社会上产生了争议,使减刑制度的公正受到了质疑,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在减刑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减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提请减刑罪犯情况的了解仅限于监狱提请减刑的材料,难以作出公正裁定,减刑案件的审理效率低,质量也受到影响。人民检察院对减刑的监督权受到限制,为了减刑的公平公正,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更多的监督权力。本文第一部分例举了一个案例,直观的展现了一个死缓二年的罪犯的减刑历程,并阐述了我国现行的有关减刑的法律规定、减刑的基本概念、减刑适用的范围和减刑的条件;第二部分论述了减刑的性质、减刑权的性质和归属,以及减刑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用统计数据说明实践中运用减刑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减刑制度完善的设想。本文拟通过对目前我国减刑制度的分析,研究探讨减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提高减刑制度的地位、规范罪犯的计分考核体系、赋予罪犯减刑程序中各项权利、增设减刑撤销制度、听证制度以及加强监督等方面提出完善减刑制度的一些设想和看法,希望能对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