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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侦查权的机关为了查明案件、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和揭发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和。侦查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侦查权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令侦查权合法运作,对于防止相对人的权利受到肆意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之程序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侦查监督之基础理论以及侦查主体自主强制权能受制有限、强制侦查相对人权利受限严重、未决羁押替代措施缺乏致羁押常态化的侦查权运作实况出发,指出加强监督、制约侦查权之必要性。督察机构以及上级侦查机关对下级侦查机关、领导对下属人员的监督构成了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同一性导致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人大、法院、律师以及检察机关从外部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制约。人大的监督对象和工作方式导致人大难以对侦查权之运作进行深入、及时的监督。程序的独立价值尚未确立、社会治安状况严峻、侦查技术落后、以及立法不完善、配套制度之缺失等原因导致法院难以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对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率较低且律师难以及时介入侦查,以及律师介入侦查后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律师尚不足以对侦查权之运作开展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通过现有的立案监督以及审查批准逮捕也难以对侦查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制约。在分析了现有的侦查机关内部与外部监督制约之不足以及加强法院或律师对侦查权之监督制约所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本文从司法令状主义无固定模式、检察官客观义务、以及诉讼经济理论三个方面论述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之理论基础,并进一步分析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主体地位之结构合理性。最后,本文从完善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性羁押”决定的审查权、加强对未决羁押之监督与管理、以及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的权力等方面入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