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正当追诉目的条款是典型的人权保护条款,它对基于性别、种族、信仰、国籍、身份、政治见解等本应该受到平等尊重的权利给予最基本的保护。如果请求国会因为歧视这些权利而对被请求人进行追诉或处罚,或因这些权利而使其受到歧视待遇,被请求国则应该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不正当追诉目的条款成功适用的例子是比较少的,但这一条款在人类人权保护事业发展的道路上却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本文将对这一条款展开分析,希望能得出对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中正确运用不正当追诉目的条款的良好对策。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不正当追诉目的条款的含义、特征、历史发展,以及在适用中的证据要求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第二部分针对现实中有人常常会将不正当追诉目的条款与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混淆,本文将会对两者进行详细的比较,阐述它们的联系和区别,从对比中将发现,二者虽然有一些共同点,但在本质上却是不同的。
第三部分首先描述了不正当追诉目的条款现实适用中出现的一些困难,如诱捕、绑架等引渡非常规引渡措施时有发生;被请求引渡人不容易搜集证据;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要经历漫长的程序,容易浪费资源;被请求国对该条款的细化处理不足,审查过程漫长,浪费司法资源等。针对现实难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第一,在我国公民受到诱捕、绑架等引渡非常规替代措施侵害时,被请求人自身要积极寻找、提供证据以证明不正当追诉目的条款适用的现实性,针对同意引渡的决定,应及时上诉,不能放弃;我国政府应及时通过公开途径表明态度,并配合被请求人搜集证据以证明请求国的不正当追诉目的,将“捍卫人权”进行到底;在立法中应对诱捕、绑架等行为加以禁止。第二,在我国主动引渡被请求人时,我国应积极与欧美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并且在引渡法中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被请求人进行证据调查时应适当予以协助;努力使我们提供的反驳证据确实充分。第三,在我国被动引渡被请求人时,要建立起适用歧视条款的具体标准;事实审查的权力交由外交部行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