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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山东姑娘徐玉玉因为被人掌握个人信息上当受骗后离世,报名任何考试后,相关培训机构立马能掌握相关信息,广告等宣传资料接踵而至,身份证、电话等信息早已成为透明。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披露的问题并不少见。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显然成为了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在私法领域关注了私营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刑法上也新增侵犯个人信息罪,为了促进科学管理,政府不可避免地需要获得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在现实实践里存在行政机关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而且信息主体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现状严峻。行政机关在享受利用网络收集个人信息之便捷时,也带来了诸如公民信息流失、泄露等问题。由于行政机关的主体的特殊性和当前责任政府的要求,我们需要加强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我国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我国没有相关立法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对行政机关进行限制,行政机关侵害个人信息后,行政机关难以追责。其次是我国虽然规定了两种救济个人信息的方式,但是具体的救济程序仍然未完善。最后是我国尚未建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机构。若想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种种问题,就要从监管部门、法律制度、救济方式这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分析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问题。本文除去结论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这部分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阐述本文的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然后讨论了国内外研究现状,探讨了本文的主要争议焦点,最后,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创新点,一方面是通过先进立法国家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特点,以及分散立法和统一立法两种模式,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模式。另一个方面则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探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与制度,并且完善救济制度以此来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第二部分从个人信息的理论概念,特征和个人信息权利入手,分析了保护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意义,譬如促进信息共享和自由流通,促进政府信息等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在实践中从收集、处理、利用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造成的侵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我国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的一系列规定相结合对在这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比如说目前我们的立法工作做得并不够充足、在此方面的监管工作做得也不尽如人意以及相关的救济措施并不够完善等。第四个部分,首先从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个国家行政法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立法演进历程和三个国家的立法模式入手,分析其立法保护的特点,然后研究三国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最后,考察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并吸收其可行的经验。第五部分是提出改进我国个人信息管理法保护的几点建议。首先,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的宪法基础和基本原则的两个方面,并提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二是建议建立个人信息管理专项保护机制,规范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在明晰相关的个人信息主体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方面我们可以建立相对应的个人信息管理机构并对其有哪些监管权力加以明确,最后,提出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管理法的相关制度。包括,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对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制度;并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使用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