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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传统型两造当事人平等对抗、法官居中审判的诉讼程序,这一程序是专门为案外第三人设置的诉讼程序,其目的是为了让受到生效判决效力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可通过撤销原诉讼当事人之间生效的裁判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本文的写作目的则是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本文除去引言、结语外,有五个部分,共计五万两千余字。第一部分,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概念、起源、功能出发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基本原理进行全面的阐释。第二部分,从正当性的角度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正当与否。因理论界对正当性的探讨的场合大多是论证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所以,笔者先从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引出关于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的概念,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属于正当性的制度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对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分析,笔者发现生效判决在法国具有“法定真实的力量”,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被作为保护案外第三人对抗生效判决的强烈效力的“武器”而产生。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则是基于“新程序保障论”的提出而设立,但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界对这一制度论争不断。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本部分,笔者介绍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的目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分别从理论论争和司法适用方面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进行全面的剖析。第五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路径。笔者认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需要从确立既判力制度、确立适格原告范围、协调案外第三人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