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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使行政承担起高效进行社会管理、最大增进公共福祉的职能。经济、社会发展,为行政履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亦向行政的服务能力提出挑战,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合法、合理地解决城市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是对法治文明积淀的尊重,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契合。在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时代背景下,将行政法学的视角关注于社会治理中的行政权运作,可以直观地发现当下行政与服务行政之差距,从而为改进行政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提供思路。机动车尾号限行是部分城市用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凸显了民众追求高质量生活与政府供给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从解决城市发展问题而言,机动车尾号限行的出现似是无奈之举,其目的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从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理念言之,机动车尾号限行则不无争议。目前学界对机动车尾号限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机动车尾号限行性质何为,是否合法合理。本文选取公物理论对个案进行研究,在公物理论的框架内,公民对道路的通行权是典型的公物一般使用,机动车尾号限行是行政主体公物管理权之运作。在探讨了公物一般使用权能否进行限制之后,本文从公物理论中公物管理权运作的准则出发,从权力来源、手段选取、制定程序等角度对机动车尾号限行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根据公物理论,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形下,可基于公共利益对公物一般使用进行限制。社会问题解决的迫切性赋予机动车尾号限行以合法性,但从公民权利保护、财产价值发挥角度言之,机动车尾号限行并非解决城市拥堵问题的良策,亦非长久之策。如何以法治理念、服务理念引领行政权之运作是个案留给行政法学界最厚重的思考,亦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所在。因而在对个案进行分析之后,本文尝试性地对城市治理中公物管理权的运作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应制定《公物管理办法》对公物管理行为加以指导规范,应在公物管理中引进利益协商、公众参与等程序,并借助指导、激励等柔性方式引导公民自愿让渡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