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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交易活动对信用要求非常高,在国际贸易领域尤其如此。正是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使出口商在出口收汇等方面具有比国内贸易更为巨大的风险,如买方破产、拒收、拖欠等商业风险和买卖双方都不能左右的政治风险等。这些增大的风险,如果不能通过一定机制予以降解,势必影响出口商从事出口贸易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但降解这类风险的机制,往往靠出口商自己是不能够建立起来或较好地建立起来的,这就客观上要求政府介入其中,由本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相应的风险减降及化解机制——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领域、范围及其影响不断扩大,尤其是在WTO贸易体制建立以后,因该体制在国际贸易中所坚持的透明度规则、公平竞争环境等规则的推行,使得许多国家不得不减少或取消对本国出口商直接的财政扶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价值、重要性得以迅速彰显,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政府因此分外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并将其视为一种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同时,出口商也把政府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视为开拓海外市场的保护伞和风向标,并希望通过它事前的预警机制和事后的补偿功能,为自己的出口收汇提供安全保障,从而减、降其国际贸易中的出口风险。相对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建立较晚,以其现在的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已无法满足我国外经贸发展的要求。虽然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确认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地位,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这是非常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的,因此对出口信用保险及其若干法律构建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也基于此,本论文紧扣研究的主题及研究目的,将研究以下重点内容。除引言和结论外,具体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出口信用保险基本理论”。本章论述了信用和信用保险含义;界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并对其特征进行归纳;特别是通过与商业保险相对比,分析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从而体现了出口信用保险特殊的融资和政策性扶持功能;基于此,本章最后论证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基本原则”。本章首先以一般保险的传统原则为依托,然后重点归纳出口信用保险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只有通过论证,归纳出口信用保险基本原则,才能为探讨出口信用保险之法律问题提供纲领和指导思想。第三章:“世界上主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分析”。本章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之一。该章从研究世界上主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入手,重点对其中的相同及相异之处进行全面考察和概括;通过比较分析,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理论预测。具体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私有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际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多元化以及承保项目审核考察范围扩大化。第四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之构建”。因本论文写作的初衷是期望能对我国现在和将来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一定的帮助,所以本章是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本章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及其立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入手,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的内、外部问题;从多个角度系统研究在我国构建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提出若干建议。需要说明的是,在本章中,针对我国现阶段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所含内容的综合性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保险基本法(包括商法和保险法)为统领,以若干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和完善这些法律制度之后,再来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出口信用保险单行法律法规。文章力求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通过横向比较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总结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差异和共性;二是通过综揽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发展脉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构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三是在提出构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时,对现行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问题提出独到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