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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环境污染、恐怖主义和政治腐败被称为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对于环境方面,旱灾水灾、大气污染等方面的问题已经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法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这两部法律,从先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看来,它们早已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对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有需求就带来了进行发展、从而产生变化的可能性,笔者认为,首先基于行政法规等部门法都不能充分保护环境法益,所以非常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的介入去保护环境;其次在其中增设过失危险犯也是立法的必然趋势。以上两点是由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综合性因素所共同决定的。并且,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当今的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都有了一些环境犯罪中对过失危险犯的规定,这也给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参考,我们也应当借鉴先进的立法去完善现行刑法,更好地去保护值得用刑法去保护的社会关系。我国国内的刑法学者对于在环境犯罪中是否应当增设过失危险犯有不同的看法,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中所涉及到的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罪名的具体法条规定中,还存在着一些漏洞,由于没有规定过失危险犯的行为模式,使得不能全面保护环境法益。本文就从环境法益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入手,综合考虑立法严密性、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环境发展的本质等方面的内容,阐述了在环境犯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并且,探讨增设过失危险犯与刑法总则中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内涵,以及德日刑法学者所提出的信赖原则和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否存在相矛盾冲突的地方,并最终论述了其可行性。最后,本论文还对于现行刑法中的环境犯罪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例如应当基于主客观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来规定与过失危险犯相适应的刑制处罚措施,找出一些需要增设这种行为模式的具体罪名,同时呼吁建立一个涵盖过失危险犯内容的多元环境犯罪刑事处罚体系,并同时考虑选取一些保护性措施去完善环境犯罪的内容,例如增加资格刑的适用,限制的资格刑类型等等。只有通过这些方法,才能够最终达到北宋时期道学家张载提出的“天人合一”的环境观,只有充分尊重自然环境、积极去保护环境,才能够在环境自身发展的前提下是人类的生活得到方方面面的改善,只有谋求到二者的最终和谐统一才是最正确的发展道路,也才能还我们一片可以自由呼吸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