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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兼具有财产性和社会保障性,再加上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各个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都特别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农地制度弊端逐渐显露。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政策提出在以前农地产权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对农地产权再分离,实现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其中,土地经营权是实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关键。本文在研究农地流转实践和比较分析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探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性质和内涵以及其流转的可行途径。 要解决“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首先要探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理基础。“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与农户签订农地流转合同,所获得的对流入农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能的民事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是物权的一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和意义。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以及继承等流转方式流转,这为论述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同流转方式下的实践问题做铺垫。 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以及继承等流转方式中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土地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现行农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下,存在对农地转让限制过严,将出租和转包具有相同性质的流转方式并列规定,入股缺乏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得到有效运用,土地经营权抵押处置难、并且面临法律制度障碍,现行法律禁止农地使用权通过继承的方式流转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给农地的流转的带来限制。 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实践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宿,是构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前提条件;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去除对土地经营权施加的不当限制,对土地经营权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以及继承等方式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形式主义设立模式,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制度;最后提出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立法建议,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法可依,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进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