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死刑罪名和适用的数量相对较多,民众认同死刑的态度还占主流,在国际废止死刑大势下,我国现在应当确立的政策导向是对死刑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在司法中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数量,这已是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共识,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就是体现这一政策的坚定信号和切实举措。因此,如何通过具体的死刑适用标准和严格的适用程序落实成为当下的紧迫课题。本文基于严格限制死刑的立场,参照国际死刑适用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尝试在减少死刑适用目标下探讨司法中从实体标准到程序规范如何对死刑适用进行严格限制的具体路径。本文探讨的标准力求“具体”,即主要针对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较多的罪名,将总则标准个别化于个罪中;探讨的标准力求“应然与实然的结合”,在减少死刑适用目标支配下探讨具体标准,必须立足现状(实然标准),对其对进行应然性的改造,这是本课题的艰难之处,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探讨的程序力求规范,以正当程序确保死刑判决的慎重,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确立了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基本政策,分析了司法减少死刑适用的价值和意义。我国的死刑政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进历程,目前已经体现出回归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倾向,在全球范围内的死刑废止大势下,当前我国死刑的适用还存在各种问题,导致不当地过多适用了死刑,因此,在司法中严格限制死刑就成为当下减少死刑适用数量的关键。第二章对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进行了探讨。根据国际文件有关死刑适用的标准和其他保留死刑国家的死刑裁量标准,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死刑适用的总则标准进行了明确,即死刑一般只适用于罪行性质极其严重,主观恶性特别巨大并且故意导致致命性后果或者具有严重侵犯人身危险性相当后果的犯罪分子;为了充分发挥死缓作为一种实质生刑对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效用,总结、探讨了可以适用死缓的具体情形及相关问题。第三章对死刑的实体限制进行了研究。从死刑适用的对象上,如老年人、哺乳期的妇女、刚成年的青年人等,可以在司法中免处死刑;从结果加重犯角度,对如何限制解释减少死刑适用进行了探讨;还对司法现实中普遍影响死刑适用的被害人过错、被害方宽恕以及民意问题,如何在司法中正确对待和考量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司法中适用死刑的常见侵犯人身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了探讨。侵犯人身犯罪具有罪质的同一性,适用死刑的正当根据在于报应,因此,其适用死刑的标准原则上应当以死伤结果为着眼点,在仅仅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无其他严重情节,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一点上,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作为最典型的两类犯罪为此类犯罪提供了死刑适用的基准,其他侵犯人身犯罪的死刑适用均应以之为参照。第五章对司法中常见非侵犯人身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了探讨。主要涉及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贪利犯罪和毒品犯罪。此类犯罪具有贪利的同质性,适用死刑的正当根据在于威慑,应该摒弃单纯的惟数额论,其适用死刑的标准应当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严重情节”为基本模式,其中的数额应当以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情节应以实害结果作为裁量死刑的基准,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第六章从程序上对死刑适用进行限制进行了研究。为了从制度上确保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充分发挥正当程序对于在司法中严格限制死刑的机能,针对目前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从证据制度、二审开庭、复核程序、表决机制等十个方面探讨了如何构建我国死刑正当程序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