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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凸现,环境纠纷日益增多。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以命令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其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在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环境纠纷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单一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不利于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其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环境保护协定制度作为一种对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的补充方式,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环境保护协定是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发生,基于双方合意,协商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纠纷处理方式和其他对策的书面协定。其签订时具有非政府强制性的特征,能充分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并具有事先防范环境污染发生以及事后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功能。环境保护协定具有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所没有的优势,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于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环境纠纷、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环境保护协定的起源谈起,探析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并借鉴境外的实践经验,探讨环境保护协定的基本内容,并对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正文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首先从环境保护协定的起源谈起,深入阐释环境保护协定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同时对其功能进行分析,为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环境保护协定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进一步阐释环境保护协定制度,为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第四部分介绍并评析西方各国的环境协议制度、日本的公害防止协议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保护协定制度。进一步说明了环境保护协定制度在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环境纠纷方面的有效性,为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模式。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从环境保护协定的主体、客体、内容、订立、履行、监督、责任等七个方面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协定制度进行初步构建。第六部分综合以上四部分的探讨,对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