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立法权配置关乎以事权和财权为核心的国家治权分配,也关乎不同层级和主体的各方利益表达。地方立法权正是纵向立法权配置的重要环节和直接结果,地方立法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回溯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权的生成和演进历史,在中共建政后的第一个十年,随着国家建设目标的三次位移,地方立法权经历了“放权—收权—间接放权”的逻辑过程,矛盾复杂的建制情势成为了当前中国地方立法权重新构造的主要制度基因。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建设目标再次发生转换,地方立法权在权力性质、立法主体、立法事项等方面实现了重新构造,呈现出逐步扩容的总体趋势。从制度竞争视角审视地方立法权权属扩容的结构与逻辑,能够有效揭示这一过程的改革预设与制度优缺。在确保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良性的地方立法竞争,可以推动立法配置向“帕累托最优”的纵向制度互动迈进,节省立法资源,促进立法质量的切实提升;也可以使地方通过立法方式突显区位优势,依法改革,在克减改革风险的同时推动地方之间“非同质化”的横向制度竞争。当然,目前的地方立法权构造尚不足以实现地方立法竞争的理想状态,还需要在构建竞争秩序、拓展竞争空间和明确竞争限度等方面作出长足努力。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地方立法权的由来与生成逻辑,主要论述了中共建政后大约十年内,我国地方立法权最初的建制历史及变更过程中呈现的显著特征。在这一时期,随着国家建设目标的三次位移,地方立法权经历了“放权—收权—间接放权”的逻辑过程,呈现出工具主义导向、政治优先原则和非制度规范手段等三大特征,矛盾复杂的建制情势成为了当前中国地方立法权重新构造主要的制度基因。第二部分为地方立法权的制度演进与权属界定,主要论述了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扩容进程,及当下应对地方立法权做何种范围的权属界定。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建设目标再次发生转换,地方立法权在权力性质、立法主体、立法事项等方面实现了重新构造,呈现出逐步扩容的总体趋势。在当前地方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这一格局下,地方的概念应更突出同一层级以及不同层级地方之间的关系,而立法的权属也应把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纳入考量范围。第三部分为地方立法权收放与扩容的实践探索,以深圳市取得并扩容地方立法权的进程为典型案例,揭示地方立法权生长的内在动力及学界对这一过程的研究和反思。在实践中,对地方立法权的调适根源于改革所激发出的地方内在发展需求,而且每次调适都与国家的改革战略基本保持同步。与此同时,与地方立法权调适相对应,我国学界总体上也先后展开了三次阶段性论争,深化了关于地方立法权的存在、作用、问题及完善等方面的认识。第四部分为地方立法权扩容中的“条块”竞争逻辑,主要从制度竞争的视角审视了地方立法权权属扩容的结构与逻辑。在确保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权扩容可以优化中央与地方的立法资源配置,推动立法配置向“帕累托最优”的纵向制度互动迈进,促进立法质量的切实提升;同时,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主体可以通过立法方式突显区位优势,依法改革,在克减改革风险的同时促进地方“非同质化”横向制度竞争。第五部分为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的竞争主体、空间与限度,主要探讨了如何在制度竞争的框架下,有效推动地方立法权的进一步发展。这首先需要中央转变治理方式,为制度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次要依赖竞争的发现过程拓宽地方自主探索的有效范围,建立地方专属立法权,从而预留出充分的竞争空间。最后还要始终坚持地方立法权扩容改革的价值追求,即依法赋权的本质是依法限权,要通过依法改革有效克减改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