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扩张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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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类型犯罪不断涌现出来,为了及时准确地遏制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的援引次数愈发增多,为适应新型犯罪,不断有新的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出台,这种扩张化特征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虽然体现了立法的本意,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缺陷:但在另一方面也为司法机关造法以及权利的滥用留下余地。在当今的国情下,如何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化司法运用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它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它是我国自1997年《刑法》以来变动最多的罪名。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国家机关颁布了一系列与非法经营罪有关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等;审判实务界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来定罪的案件更是呈逐年上涨的趋势。非法经营罪采用列举式加概括式的罪状描述方式定罪,以及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令非法经营罪被称为新的“口袋罪”,从而理论界关于它的争论一直未曾休止。而在我国现今的经济环境下,很多学者对此罪提出建议,有的主张取消本罪的兜底性条款的设置,有的主张对那本罪进行限缩性解释,有的主张将本罪分解为各个具体罪名的。而我们理论界能做的,就是正确指引我国司法机关正确的适用非法经营罪,限制司法权的不合理扩张,使非法经营罪发挥其合理的功效。正是由于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甚至有些法院在罪刑不明确的情况下,不清楚是否真的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规定”,以及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直接适用非法经营罪来定罪的案件比比皆是,这种扩张化的运用容易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来认识并完善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的目的,即本文先对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进行探讨;其次,简述了我国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张化运用的立法缺陷,从空白罪状的本身及兜底性条款的设置角度加以讨论,进一步阐述了以上立法缺陷造成了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张的严重后果;最后,笔者对本罪的扩张化运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以期待能够正确、合理地运用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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