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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屡屡出现,给被害人生命及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一方面,交通肇事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另一方面,行为人逃逸后,对司法机关破案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寻求刑事或民事赔偿增加了难度。为此,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做了全面具体的认定,但遗憾的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规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刑法第133条与《解释》就存在定罪和量刑的冲突,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所侵害的法益的理解也存在不同,而且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共同犯罪的理解也存在争议,这些问题给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带来了司法难度,因此,系统全面的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有利于统一交通肇事逃逸理论争议,而且还能为指导司法实践。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逃逸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主张应从逃避救助义务角度定义“逃逸”行为;对逃逸行为进行了三种不同种类的分类,分析了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二部分,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一般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论述。针对交通肇事一般逃逸的性质,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行为应该既不符合量刑情节也不符合定罪情节,而应该将其单独刑法否定性评价,另外,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性质做了全面的阐述。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情节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应该是先前肇事行为中的被害人。并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遗弃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在考察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做了全面的区分。第三部分,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并讨论了过失共同犯罪问题。第四部分,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存在自首情形,并且根据不同自首情形分析了成立自首的条件。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