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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已步入信息化时代,伴随着互联网、通信行业日益更新和发展,在虚拟与现实交织的网络世界中,享受便捷、快速和低成本的同时,借助网络平台的侵权案件依托而生。在缺乏有力的网络监管之下,网络侵权行为延续了网络自身的特点,侵犯人格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权案件屡见不鲜。此课题之“新”主要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侵权主体的参与,作为一种媒介平台的各大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业务涵盖信息的传播和网络接入服务等,在信息社会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易卷入网络侵权纠纷当中。本文作者研究的角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触及网络侵权时的行为要件和责任承担等问题。网络侵权问题已经凸显,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不可照搬传统侵权理论,故如何对侵权理论进行创新又不与传统理论相割裂,已然是当下急需探讨的新课题。责任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本文围绕义务与责任,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此课题进行研究。针对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存在的问题,以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为顺路,参考国外立法例进行论述。由于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要件与普通侵权行为不无差异,本文仅就侵权行为、主观要件的问题进行研究,最后均归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上。笔者总体以上述写作框架和思路,将文章分为三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入手,首先介绍侵权行为的方式,并引出主要探讨的间接侵权行为。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虽然仍属于一般侵权方式,但不可避免的会因平台的介入有所不同,对特殊性的研究将利于为侵权行为和责任承担探究奠定理论基础,最后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进行归纳分析。第二章为主观要件的论述,将《侵权责任法》第36条2、3款的“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弊端、价值基础和学界理论进行厘清,在此理论基础之上对通知规则提出创新性规制。第三章对责任的归宿进行讨论,从责任主体、形态、归责原则和范围几个角度切入分析。文章每部分分别对论点提炼并分析现存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上的不足,进而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