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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一种形式,以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较少得以适用。各种新的信用担保形式出现,以及信用担保自身的优越性使得资信良好的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信用担保逐渐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然而,由于理论研究缺乏,立法的简陋和司法适用不规范使其存在种种适用困境。面对这些困境需要从民事诉讼的比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财产保全信用担保进行程序建构。全文正文共计三万余字,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财产保全信用担保制度的概述及制度溯源。介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定义和类型划分,进而探析财产保全信用担保的定义和类型。分析财产保全信用担保制度的性质和目的,并从国内外立法史的角度对财产保全信用担保进行溯源。第二部分,财产保全信用担保的适用现状。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与传统的担保形式相比具有优越性,不仅低成本、高效和便捷,还有利于财产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是,信用担保在财产保全适用过程中存在立法定性与司法适用冲突、功能价值与程序滥用冲突、意思自治与审查控险冲突、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异议权冲突四个方面的困境。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在担保适用、担保方式和信用担保适用上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并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其值得我国立法和司法借鉴之处。第四部分,财产保全信用担保的价值考量。面对财产保全信用担保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困境,需要从民事诉讼法比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进行价值考量,作出符合民事诉讼法精神的价值倾向选择。第五部分,财产保全信用担保的程序建构。从财产保全信用担保的定性、担保主体、担保适用、担保审查和担保救济五个方面对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中存在的立法和司法问题进行分析,以解决信用担保的适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