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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作为一种新型的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手段,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涉及范围之广、官员职位之高令人吃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起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在是否应把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出现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在吸收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性贿赂犯罪化的依据和途径,以期对性贿赂犯罪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探讨性贿赂立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涉及性贿赂的概念特征、国内关于性贿赂犯罪化争论述评、性贿赂犯罪化的依据及立法建议四个部分。引言部分,这一部分概括性介绍我国性贿赂的现状,为正文的论述做铺垫。第一部分,性贿赂的概念、特征。本部分以下定义的方式开宗明义将性贿赂与财物贿赂区别开来,指出其本质是权色交易。然后从性贿赂的非物质性、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三个方面阐述性贿赂的具体特征。第二部分,国内关于性贿赂犯罪化争论述评。在性贿赂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国内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并对否定说的观点进行评析。第三部分,性贿赂犯罪化的依据。本部分从我国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各国法律实践的通行做法、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道德与刑法的一般关系四个方面深入论述把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的依据和理由。着重分析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三种观点,指出财物说、物质利益说的不妥之处,进而得出利益说在应然性上具有最大合理性的结论。第四部分,性贿赂独立入罪的立法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性贿赂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建议单独设立性贿赂罪,从犯罪构成方面对性贿赂罪予以界定,并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进而从性贿赂罪与贿赂罪的联系与区别说明二者在刑法条文中应是并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结合案例,对性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具体阐述;建议建立以具体情节为主的处罚标准体系解决量刑难的问题。文章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