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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监护制度内容的修改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面对社会的呼吁,开始更为全面地关注成年监护的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公民(自然人)意思自治与人权保障精神。我国《民法总则》在成年人监护方面增设了“成年协议监护”规定,但是,现行规定中仍然存在欠缺之处:有关成年监护对象的范围仍然不能够囊括部分需要适当予以采取相应监护措施的问题;监护监督机制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有关成年协议监护的设计中对于协议监护的主体等方面仍显粗糙;对于现行规定中有关监护手段是否可以汲取世界立法先进国家的做法,创设可行的监护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世界各国纷纷改革成年监护的大背景下,中国建立完善的现代成年监护制度也势在必行。本文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学术研究成果,广泛浏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并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找寻适合我国本土化制度规定,进而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例如德国民事立法中的“照管”制度、日本民事立法中的“三元模式”及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授予制度”都极具借鉴意义。本文对在我国建立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问题和完善举措进行了简要论述,主要以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为切入点,对立法和理论现状两方面论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研究方向。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不同国家之间成年监护的立法研究,寻找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同时,指出我国目前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成年监护适用对象仍未突破行为能力的限制以及监护监督机制不完善,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对成年监护协议施行的探讨和应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从探索和丰富监护方式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考量,本文参照了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体例,提出了辅助监护制度的立法设想,并以英美法系的持续性代理授权制度为基础,提出了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实行信托监护制度,希望将信托制度引入成年监护领域,以信托之优势补监护制度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