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规则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式自由主义范式发展为背景,以越来越具有资本输入大国与资本输出大国双重混同身份的我国国情为基础,以我国正在试行并逐步推广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国投资管理模式为重心,综合运用国际经济学、国际政治学、立法学、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知识和方法,提出和论证了在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透明化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的趋势下,建立和完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必然性、正当性和应然性。本文以我国即将实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国投资管理模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厘清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外国投资、安全、国家安全等,明确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和法治化,论述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国家主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国家利益理论和新国家安全理论等,论析了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准入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概括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特征;梳理了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附属到独立、从片面到全面三个过程,以及独立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建立前阶段、建立阶段和试验及方向选择三个阶段,并指出了其不足——“国家安全”等相关概念模糊而混乱,外国投资准入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三者权责不清,以及目前《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总结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法国等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以及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上述不足和问题,就完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最核心的四个方面——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构、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在审查对象上要强调实际控制,以控制效果来确定“外国投资”的范围;在审查标准上应坚持模糊化和确定性的平衡,并体现我国的国情;在审查机构上主张由商务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合理分工,权责分明;在审查程序上应体现效率性和审查抑制主义,并建立适当的权利救济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这些立法建议旨在建立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在研究视野上,始终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置于国际、国内两种环境和背景影响之下,使我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既借鉴国际,又立足国内,既与国际接轨,但又有中国特色;一是在研究重点上,立足于我国外国投资管理制度的大范畴之下,厘清了外国投资准入审查、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区分,并试图建立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而这正是我国现有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最为缺乏的;一是在研究理念上,本文坚持内嵌式自由主义范式,认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坚持投资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坚持“去政治化”,反对宽泛化,恪守审慎审查,力求“备而少用”;一是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和《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最新法律法规和立法动向进行了评析,保证了研究的前沿性和新颖性,旨在为我国正在建构和完善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新进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