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团体化改造与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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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维权组织在物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因为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尤其在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和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的情况下,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体系还趋于不成熟。本文通过介绍业委会制度的基本情况,分析其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模式,试图构建业主委员会的团体性,并从费用、人员、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制度设计,从而为业主委员会具备一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基础条件和有力保障。最后本文还对如何具体构造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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