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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讲求未来人类的环境资源权利的学者们对代际公平理论的研究也日益成熟。代际公平理论强调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公平,这是一种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其特殊性在于这种所谓的“后代人”还没有出现。代际公平理论旨在倡导一种理念,或者说形成一种道德观:人类在发展当代的同时,也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当代人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而透支后代人的环境资源。但是,代际公平的实现有其艰巨性和复杂性。在现实中甚至连代内公平都还没有真正实现:全球范围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掠夺和环境的破坏都还历历在目,那么建立在代内公平基础上的代际公平岂不是更为脆弱?从代际公平本身讲,作为代际公平的一方主体——后代人还未在本代出现,这种权利主体的缺失是代际公平实现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对于代际公平的实现,人文社会各学科提出了各自的方案,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社会学学者提出的“代际间储蓄”办法和法学上“将代际公平法律化”,以改变代际公平道德上的弱约束力的办法。我认为,将代际公平法律化是真正实现代际公平、避免代际公平口号化的一条出路,法律制度的保障会弥补道德伦理的弱约束力。对代际公平理论,不论是道德上或者社会学理论等的辩护,如果忽视对代际公平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而将代际公平法律化的主要制度就是赋予后代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对后代人权利的承认、证明和辩护是解决本代人与后代人公平问题的基础和利器。虽然这种辩护要困难得多,但这个工作是非做不可的。只有在法律上给予了后代人权利主体地位,代际公平才能真正从理论走向现实。后代人成为权利主体是有其可能性的。无论是从对人类特点的分析,还是从对法律主体发展史的观察,后代人成为权利主体是一种趋势。并且,目前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立法和司法判例体现出了后代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理念。那么后代人作为权利主体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后代人作为未来人类,毕竟没有出现于当代,如何行使其权利是一个难题。学者们也提出很多制度设计,我比较赞成魏伊丝教授的“行星托管”说。建议参照代理制度并辅之以环境诉讼的特殊规定,确定权利内容、权利代理制度以及权利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