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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2008年“汶川大地震”、2009年“温州动车追尾事故”、2013年四川“芦山地震”。这些突发事件往往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等特征,政府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公共突发事件,不可避免地会采取必要的应急行政措施,应急征用便是其中的一种。应急征用作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种重要行政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和实践价值。因为当突发紧急情况时,政府为了有效控制和应对突发事件,避免更大范围的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往往不得不通过牺牲较小私人利益的方式来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但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性,政府在采取应急征用措施时,也极易造成对私权的侵犯和破坏,因此,法律的规制必不可少。在立法上,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少地区也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或者突发事件应对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为政府运用紧急行政权,采取紧急行政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制约紧急行政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现有立法对应急征用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内容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给实务运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立法规定的简单、粗陋导致我国政府应急征用存在一系列问题:征用主体和被征用人权利(力)、义务不清晰,二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政府明显处于应急征用的主导地位;政府实施应急征用的条件不明确;政府应急征用和补偿程序缺乏;政府应急征用补偿标准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政府运用紧急行政权力,采取应急征用措施带来困惑,也极易导致紧急行政权力的滥用,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本文基于我国政府应急征用制度的有关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反思,就我国应急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与阐释,通过比较常态行政征用制度、借鉴国外应急征用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并结合我国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政府应急征用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重塑我国政府应急征用制度,使得政府的紧急行政权力能够得到有效制约,公民因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做出的特别牺牲能获得公平的补偿。